伤诊断证明,A16。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对象均无异议。
A17。对真实性、证明对象均无异议。Al8-A21已过举证期限,公告仅能证明有
通知润×公司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不能证明拒绝接受社保材料。Al8。工伤
认定申报登记表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只能证明原告有登记工伤。
被告大×公司提交证据:Bl。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于2015年11
月30日入职被告大×公司。B2。2-1销售部离职申请表、2-2离职证明,证明
原告因个人无法胜任工作,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B3。员工签到表,证明
原告在职期间的工作时间情况。B4。3-1税收完税证明、3-2工资明细表,证明
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情况。补充提交B5。考勤记录导出流程,证明员工签
到表的真实性。
原告质证:B1。没有原件,内容除了第一页、最后一页是原告签字以外,
其他内容可以随意更改,原告不予认同。11月3日劳动合同期限的起算点有
异议,原告实际上是2016年才进入被告大×公司。2015年1月30日是原告
签的时间,原告是被被告润×公司要求到被告大×公司上班。部分内容不予
采纳。合同没有填日期。B2。申请人处是原告的签名,原告是9。30受伤时要
求经济赔偿,当时被告以不办理工伤、不发放工资来胁迫原告写不能胜任工作
离职申请表。离职证明原件原告领了,被告说原告是主动离职,原告是被胁迫
的。当时公司还出具了一个离职保证书,原告没有签字所以被告公司就出具了
222
这个离职证明。B3。12月份原告是在润×上班,不可能在大×上班,所以签
到表是伪造的。请求法庭不予采纳。B4。完税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工资明细表
发放的金额没有异议,12月份原告没有在大×上班而是在润×上班。正好
证明了两被告是有关联的。B5。电脑是由被告控制,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相关
被告陈×、张×对被告大×公司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陈×、张×向法庭提交证据:C1。劳动合同,证明原告于2015年
1月30日入职被告润×公司。C2。员工签到表,证明1。原告在职期间的工
作时间情况;2。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之后未再到被告润×公司上班。
C3。3-1税收完税证明、3-2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情况。
原告质证:C1。内容是真实的,原告只拿到合同的复印件,被告拒不提交
原件。C2。签到表是伪造的。C3。完税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工资明细有异议,
根据银行交易明细产生冲突,2015年5月16支付了300元是润×支付的,
没有体现在工资表里,所以是伪造的。请求法庭不予采纳。
被告大×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上述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对证据A1—A12,A14—A17的
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福建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
年1月17日成立,公司注册地址为鼓楼区五凤街道××大道×号××科技
大楼一层×号。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2月4日出具(榕)登记内
注核字〔2017〕第1××1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福建润×投资有
限公司注销登记。福建润×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陈×、张×。2015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