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三)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四)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三、员工出国办法
(一)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二)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之费用除以三年平均数额之差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三)出国人员于返国后,应于二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必要时,并由总经理排定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四)国外出差旅费报支标准。
(五)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金仍准照领,并得预支核定日数之差旅费。
(六)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检具有关凭证向会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七)出国人员在国外之旅行,应予规定之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之差旅费如经总经理核准者,准予报销。
(八)出国接受技术训练或爱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给者,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供给之费用较本办法所订之费用为低时,其差额得由公司补助之。
(九)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定公布实施,其修改或补充亦同。
第四节机关公务出差制度
一、原则和条件:本着拓宽视野,加强学习,增进联系,深化了解,促进发展的思路,组织政协工作人员赴外地学习考察、专题调研、友好访问、应邀回访、参加有关会议等公务活动,以利于借鉴经验,取长补短,提高自身能力,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
学习考察、专题调研须有书面提纲或方案,突出主题,联系实际,具有针对性;友好访问、应邀回访要有前提条件,明确范围;参加有关会议,应有主办方的明文通知。
二、批准程序:上述外出公务活动,由秘书长商有关人员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明确人员、经费、时间和地点,提请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定。
三、人员范围:
1。学习考察,必须由有相应工作职能、对应工作任务或即将需要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员参与。
2。调查研究,必须由担负专项工作任务的人员参与。
3。相关会议按照会议规定的人数、要求参加,由市政协领导带队,其他人员由办公厅统筹安排。
4。友好访问由市政协领导带队,其他人员由办公厅统筹安排。
5。外出公务活动包括省、市政协及其专委会组织安排的出省的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友好访问、参加会议等,原则上处级以上干部每年安排一次、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每两年安排一次。
四、外出时间:学习考察、友好访问、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一般在12天以内。
五、外出经费:
1。外出公务活动经费,除市政协领导外,原则上每人次按4000元安排。特殊情况需增加经费的,要及时报批。行前,由专人出具借条,按规定批准后才可借取经费,外出公务结束一周内办理报账手续。
2。在本会外争取经费支持的应纳入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如外出经费超过规定的,可以在此经费中开支。
3。不属办公厅统一安排、超过规定批次的外出公务活动,机关不安排经费。
4。可列支的科目为:汽油费、路桥费、住宿费、礼品费和餐饮费等。
5。省政协各专委会和市政协各专委会组织的外出公务活动,经费由各专委会自行负担。
六、联系联络:由既定外出的工作人员负责安排行程,并与对方发传真联系,落实途中的联络事宜。
七、外出公务活动结束后,外出人员须向主席会议或市政协主要领导报告公务活动情况。同时,随同人员须向秘书处通报外出时间,将会议材料交秘书处存档,向行政处通报所到之处接待情况。
第五节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我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的所有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和公示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单位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情况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