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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4页)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县内公务出行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因公务紧急或工作需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乘坐出租小汽车,费用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外、省内制定。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表)。到县外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330元、其他人员30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到县城办理公务需住宿的,正科级领导职务人员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160元,但家在县城的不安排公务住宿,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及其标准间住宿,副处级以上人员可根据需要安排单间。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县外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县内(县城区以外)下乡、进县城或乡镇(街道)之间办理公务自行用餐的,按每餐30元的上限包干补助。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按相应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本市外每人每天80元、本市区每人每天60元、本市所属其他县(市)每人每天40元。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相应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

报销,订票手续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包干补助。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出差地为本人及直系亲属家庭居住地的除外。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限额包干补助。

第七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第二十五条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机构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七条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汽车驾驶员的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机关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出车的其他补助在月人均300元标准内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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