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辞职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离职手续。
(1)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相关工作连贯、顺利地进行。
(2)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辞职员工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九节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变动,双方按变更后条款执行。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以后,劳动合同不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I)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者。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条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在试用期内的,或者发生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其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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