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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员工福利保险管理制度(第2页)

④。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能够享受三天带薪丧假,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员工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去世,能够享受两天带薪丧假。

七、专项福利

1。通讯津贴:

①。公司员工按职级享有必须的通讯补贴。部门经理每月享有150通讯津贴,总监每月享有200元通讯津贴,特殊人员每月享有元通讯津贴。

②。其他特殊岗位可根据工作性质申请适当的通讯津贴。

③。每月15日前向财务部提交正规发票后方可享有通讯津贴。

2。特殊津贴:

①。结婚礼金:公司工作满2年且婚假获批准的员工(首次结婚),可享有结婚礼金,标准为500元人,夫妻同在公司工作的领取一份。

②。慰唁金: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的员工,可领取吊唁金,标准为200元人。

特殊津贴标准

八、附则

1。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行政人事部。

2。以往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节企业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下简称工伤)伤害时,获得医疗保障、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享受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企业和职工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当及时救治,并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向工伤职工提供保险待遇。

第五条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

第六条工作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

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伤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

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工伤社会保险的运营业务,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

第八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九条工伤社会保险统筹项目暂包括:

(一)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

(二)职工因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

(三)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补助费;

(四)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需易地安家的安家补助费以及搬家途中的车船费、宿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

(五)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职工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职工因工致残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功能器具的费用。

第十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征收,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根据支出费用和各行业工伤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征收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差别费率。

对企业实行浮动费率,可以根据企业工伤发生频率的变化,每年对费率作一次调整。

各行业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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