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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诈骗 老外也耍江湖术(第3页)

20000吨糖的提单向银行结汇,拿到款走了。而索马里政府就心安理得等

候着心目中的20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觉只有500吨,一怒

之下降罪于船东,没收了该轮船,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领

事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亦不予理会,最后鉴于国际舆论及外交压力,

才迫使索马里把船、人释放,但船东已遭受到很大的损失,该船的船长

亦在返抵希腊时心脏病发身亡,这样一场灾难就是由国际骗子一手造成

的。

这类骗案的受骗对象大都是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他们买货都喜

欢用投标的方式来获得最低价,往往忽略了对于卖方的认识,乱签买卖

合约,忽视对卖方的信用调査,就贸然开出信用证给没有“信用”的人。这样就很容易被骗子所利用,骗子当然可以轻易地以最低价中标,因为

他们几乎不用成本。第三世界国家大都对国际贸易不太熟悉,往住只以国际商会规定的三种基本单证(即卖方发票、装船提单、保险单)为议付条件,使骗子们有可乘之机。

1。小心选择卖家,对其信誉要有所了解,叫价最低的未必是理想的卖家,否则随意向他人去买货,只求低价,买家就有可能遭受损失。

2。信用证开出的议付条件,除了必须的基本单证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检定文件,例如,由有名望的公证人或当地商会组织签发的检定证书或可规定只有驻当地使馆鉴证才能确定货物已如数装船等。

6。警惕尼日利亚等非洲骗子的枝俩

尼日利亚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流行一种被祢之为“419罪”的国际诈骗活动。其行骗者大多打着尼日利亚政府高级官员和银行、大公司高级职员的旗号,使用各种伪造的信笺、票证、证件、文书或者签名等,向素不相识的海外人士寄去无数信件或电子邮件,骗取对方汇付的巨额资金。

此类骗术有以下几个特点:

1。邮件的中心内容与从尼日利亚或其他非洲国家设法转出的一笔巨

款有关。

2。利用一些公司对国外招标程序不太熟悉的弱点行骗。

3。初次接触,在收到由口方首轮报价之后,国外客户对价格及产品规格指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即允诺大定单,要求出口方提供形式发票。接着,以办理政府批文或在卫生部注册为由,要求出口方先期支付这笔费用。在出口方支付之后,客户即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4。客户以支票或远期汇票形式支付定金,然后要求出口方立即出运,由于票据需要托收,银行在托收不成功或发现票据系伪造的,往往已经迟了。

5。初次接触之后,即要求出口方提供邀请函,目的是利用国内企业发邀请函,其实并无采购或拜访企业的真实意图。

在尼日利亚,黑人公司多如牛毛,绝大部分公司的办公条件极其简陋。王先生接触过的一些公司办公室只有几平方米,室内不过一桌、一椅、一部电话而已,有的甚至在经改造的集装箱内办公,一般很难辨别谁是骗子,谁不是骗子。

王先生的一位尼日利亚客户来中国到他们工厂买货,经过考察后,一次买了8个货柜的商品,这个客户在中国通知他的尼日利亚公司立即给他公司TT全部货款。王先生收到全部货款后也按要求给他发了货,当去他的公司拜访时发现,他租的办公室只有6平方米,条件简陋得难以想像。如果王先生事先到过他的公司看一看也许就不和他做了,但是他们一直做到现在,从来没有出现过问题,基本都是双赢。

然而在拉各斯,王先生的朋友周先生结识了一个大客户,这个尼日利亚公司在维多利亚岛有一座办公楼,很气派。王先生也曾经自己开车陪周先生去过这家公司,经过商谈这个客户向周先生订购了3000辆摩托车,并煞有介事地派员来中国到周先生的公司进行了访问。周先生对这家公司非常信任,并庆幸有了可以长期合作的伙伴,这期间尼日利亚方

面以他们在广州的办事处资金有些短缺为由,向周先生借了8万美金,并表示在给周先生的公司TT货款时还清借款。当周先生满足他们的要

和尼日利亚客户打交道的时候,要擦亮眼睛,既不要被骗,也不要

因为个别欺诈行为的存在而对整个尼日利亚市场失去信心,只要遵循国

际贸易惯例,采用对自己有利的安全方式,不心存侥幸心理,一定能在贸易中始终处于主动。

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对来中国的尼日利亚客户不要过地热情,在华的一切费用一般由他们自己承担,同时要婉言拒绝他们提出的索要高档物品和借钱的要求。不要担心生意做不成,只要你卖给他的商品他觉得有利可图,你们

的生意是可以做成的。

2。客户委托尼日利亚任何银行开出的LC,—定要求必须要经过第三国银行保兑(并要求如伦敦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等),没有经过保兑的LC坚决不收。

3。不要做DZP(托收)的条款,因为尼日利亚有的银行可能和客户勾结,在客户没付货款的情况下放提单而使我们的企业蒙受损失。

4。当客户只TT了部分货款要求你发货后,在给你TT全部余款以赎取正本提单时,你一定要注意,发货后给客户传真副本提单时要将提单号、集装箱号涂黑,因为在尼日利亚,海关和客户勾结只凭提单传真件上的号码就可以将集装箱提走的事情时有发生。

7。提单未到,骗取开证行提货担保的诈骗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给客户提货是常有的事,尤其是在近洋贸易中更为常见,因为货物常常先于提单抵达目的地。银行通常要保证对船公司赔偿因没有提单而提货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在客户信用不好时就可能发生冒领货物的情况,那么出担保的银行就可能遭受很大的损失。

几年前,香港某银行根据其客户克尼有限公司的指示开立一张金额为20000美元的信用证。货物是从日本海运到香港的一批手表,允许分运。由于日本到香港的航程很短,在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到开证行之前,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出具提取这第一批货物的提货担保,并附上相应的金额为10000美元的赔款保证,申请人在开证行有30000美元的信用额度,所以该行经办合签了一张提货担保,允许申请人提货。一星期后,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尚未收到,申请人又要求出具提取价值为10000美元的第二批货物的提货担保。由于近洋贸易中,邮寄单据往往需要一星期以后才能到达开证行,再则申情人的信用额度也未突破,因此开证行开出了第二个提货担保。几天后,开证行获悉他的客户尼克有限公司倒闭了,董事们都不知去向。之后开证行收到了第二批单据,但金额是20000美金,且信用证下只能有这一批货物,根本没有第二批。f月以后,凭开证行担保而提走第二批货物的公司,声称开证行侵占了价值为20000美元的宝石手表的第二批货物。原来该客户少报了第一批货物的金额,再冒领不是他的第二批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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