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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论(第5页)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民办教育实践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它把民办教育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总结成国家的法律,这对进一步规范指导民办教育实践与办学行

为,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重大的意义。

【二】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共分八章54条,对民办学校办学的优惠政策规定得更具体、更明确,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主要内容包括:学校的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等,从各个方面给民办教育指明了方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背景及意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该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

【二】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章72条,其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著作权、专利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民族风俗习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受教育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

【一】背景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建国以来妇幼卫生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妇幼卫生工作进入法制管理的新阶段。

【二】内容简介

《母婴保健法》共七章38条,其中第五条以及第六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同时明确了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六、背景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二】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共九章43条,分别从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教师的权利有:

·教育教学权

·科学研究权

·指导评价权

·获取报酬权

·民主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义务有: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七、《婴幼儿教育机构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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