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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早期儿童思维的发展与教育(第3页)

(3)数的组成。如4是由1+1+1+1,1+2+1,l+3组成的,掌握数的组成是幼儿掌握数概念的关键,幼儿学会数物体并说出物体总数以后,逐渐学会用实物进行10以内的加减。在实物加减的过程中,幼儿知道了2或更多的数群可以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更大的数群;一个数群又可以分成两个或更多的子群,由此形成了数群可分可合的观念,在他的头脑中,数群已不再是由一些“1个”集合起来,而是由子集组成,幼儿掌握了数的组成以后,就形成了数的概念。

林崇德(1980年)的研究表明,儿童数概念的形成经历口头数数-给物说数-按数取物-掌握数概念4个阶段。

幼儿数概念的形成过程是从感知和动作开始的。幼儿计数,开始不但要用眼看,而且要动手去做,以后儿童可以逐渐减少用手点数的动作,主要凭借视觉把握物体的数量,用眼看实物,嘴里默默地数,有时还用点头来帮助数数,似乎以头的动作代替手的动作。

当幼儿可以脱离感知而进行口头计数时,他还必须依靠物体数量的表象,这表现在儿童能够正确地回答10以内的应用题,却不能正确回答10以内的式子题,因为应用题描述的情景成分唤起了儿童关于物体的表象,这些表象对计算具有支持作用,帮助幼儿由感知阶段向数概念过渡。幼儿晚期才能逐渐运用数词进行计算,开始进入数概念阶段。

4.早期儿童掌握科学概念的特点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早期儿童所掌握的概念主要是日常概念,而不是科学概念。日常概念可以不经过专门教学而在日常生活中,在与别人的交往中,在幼儿经验的积累中形成。科学概念则需要专门的教学才能形成。但日常概念和科学概念并不是绝对对立的。

早期儿童在日常的生活过程中,在与其他幼儿交往的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各种活动,在掌握语言的同时,掌握了大量的概念,其中有些概念已具有科学的成分。皮亚杰认为,3~5岁的儿童对任何非生物的事物都做“泛灵论”的理解,方富熹(1985年)的实验研究驳斥了这一说法,认为3岁的儿童在生活中已经能够把人和石头区分开来,也能把人和玩具娃娃区分开来。这是因为儿童对人、玩具娃娃和石头都比较熟悉,已经理解了它们的不同。皮亚杰的实验向儿童询问的是太阳、月亮、风等儿童不熟悉的事物,儿童缺乏相关的知识,自然不能科学地掌握这些概念。

丰富的日常概念可以为儿童掌握科学概念打下基础。幼儿可以学习一些浅显的科学知识,但不必要求掌握严格的科学概念,有许多科学概念不是幼儿的思维水平能够掌握的。在选择幼儿教材时,应该注意回避幼儿不能理解的科学概念,而不要教给幼儿错误的概念。

(二)早期儿童判断和推理的发展

判断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联系,是事物之间或事物与它们的特征之间联系的反映,推理是判断与判断之间的联系,是在已有判断基础上推出新的判断。概念、判断、推理这几种思维形式是互相联系的。概念的形成往往要通过一定的判断和推理过程。判断是肯定与否定概念之间的联系,获得判断主要通过推理。逻辑思维主要运用判断、推理进行。幼儿判断和推理的发展,是抽象逻辑思维的表现。

1.早期儿童判断的发展

什么是判断?判断就是肯定或否定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判断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感知形式的直接判断,另一种是抽象形式的间接判断。一般认为,直接判断并不参与复杂的思维活动,间接判断才是真正使用概念所进行抽象思维的判断。间接判断主要反映的是对象的联系和关系(显然它不是直观的直觉所能解决的)。对象的联系和关系表现在因果、时间、空间、条件等方面,其中制约思维过程的基本关系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早期儿童判断发展变化的特点:

(1)判断形式的间接化

从判断形式看,早期儿童以直接判断为主,开始向间接判断发展。直接判断主要是感知形式的判断,不需要复杂的思维加工。他进行判断时,常受知觉线索的左右,把直接观察到的事物的表面现象或事物问偶然的外部联系,当作事物的本质特征或规律性联系。例如,有儿童认为“汽车比飞机跑得快”。飞机比汽车快,对于一般成人来说,是间接判断的结果。成人即使没有坐过飞机,根据经验、知识等也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而这个儿童坚持自己的判断,是因为他是从直接判断得出的。他的理由是“我坐在汽车里,看到天上的飞机飞得很慢”。

李文馥等在研究儿童对面积的判断时发现(1982,1983年),五六岁儿童在判断两块相等的面积时,大部分依靠直觉判断。他们倾向于认为一块完整面积比被分割开的同样面积大,或反之,如说“一整块大,许多小块小”或“分成两块的就小,一大块的就大”等。7岁以后儿童大部分进行间接推理判断。6~7岁判断发展显著,是两种判断变化的转折点。

(2)判断内容的深入化

从判断的内容来看,儿童的判断从反映事物的表面联系,开始向反映事物的本质联系发展,这种发展趋势与判断形式从直接向间接变化的趋势同时进行。幼儿初期往往把直接观察到的物体表面现象作为因果关系。例如,对斜板上皮球滚落下来的原因,3~4岁儿童认为是“(球)站不稳,没有脚”。对只有一条腿的桌子是否倒下来的现象,3~4岁儿童认为“要倒,是烂的”。这些判断都是根据表面现象或偶然性的联系进行的。在发展过程中,儿童逐渐找出比较准确而有意义的原因。例如,“球在斜面上滚下来,因为这儿有小山,球是圆的,它就滚了,要是钩子,如果不是圆的,就不会滚动了”。5~6岁幼儿,开始能够按事物隐蔽的、比较本质的联系作出判断和推理,如“皮球是圆的,它要滚”“(桌子)断了三条腿,它站不稳”。

在这个过程中,儿童的判断从反映物体的个别联系逐渐向反映物体多方面的特征发展。例如,较小的儿童说:“火柴在水里浮起来,因为它小。”较大的儿童已经知道:“钥匙沉到水里,因为小而且重,水轻。”判断和推理只有在揭示事物之间的本质和规律性联系时,才是正确的。儿童起先对事物关系的判断是笼统而不分化的,以后逐渐分化和准确化,由上述事例也可以看出,儿童能够把客体(或其特性)之间的联系(或关系)分解出来,并且概括起来,开始反映概括了的规律,分解的深度和概括性也就逐渐提高。

(3)判断根据的客观化

从判断根据看,儿童从以对待生活的态度为依据,开始向以客观逻辑为依据发展。儿童初期常常不能按照事物本身的客观逻辑进行判断和推理,而是按照“游戏的逻辑”或“生活的逻辑”进行。这种判断没有一般性原则,不符合客观规律,而是从自己对生活的态度出发,属于“前逻辑思维”。例如,3~4岁儿童认为,球会滚下去是因为“它不愿意呆在椅子上”,或者是因为“猫会吃掉它”;物体会浮是因为它们“想洗澡”;秤杆为什么要一头翘起,因为“它不乖”“它不听话”。他们不会客观地进行逻辑判断。在前述李文馥等的研究(1982)中,5~6岁儿童在判断面积时,也常常以生活逻辑为直接判断的依据,如“一大块地能玩很多小朋友,几个小块地方只能玩很少小朋友”“四周都空,地方多大呀!哪儿都能跑着玩,那边一块地太小了,跑不了,一跑,再一跑,就不行了”。

儿童逐渐从以生活逻辑为根据的判断,向以客观逻辑为根据的判断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还要经过以事物的偶然性特征(颜色、形状等)为根据,过渡到以孤立的、片面的、不确切的原则为根据(“重的沉,轻的浮”),然后开始出现一些正确的或接近正确的客观逻辑的判断(“木做的东西在水里浮”)。

(4)判断论据的明确化

从判断论据看,儿童从没有意识到判断的根据,开始向明确意识到自己的判断根据发展。幼儿初期儿童虽然能够作出判断,但是,他们没有或不能说出判断的依据,3~4岁儿童或者以别人的论据作为论据,如“妈妈说的”“老师说的”,或者只能说出模糊的论据,如“不会漂,它在水里待不住”。他们甚至于并未意识到判断的论点应该有论据。随着儿童的发展,他们开始设法找寻论据,但是最初出现的论据往往是游戏性的或猜测性的。幼儿晚期,儿童不断修改自己的论据,努力使自己的判断有合理的根据,对判断的论据要明确,说明思维的自觉性、意识性和逻辑性开始发展。

2.早期儿童推理的发展

推理是判断和判断之间的联系,是由一个判断或多个判断推出另一新的判断的思维过程,可以从一般推到特殊(演绎推理),也可以从特殊推到一般(归纳推理)。所有的推理,只有当它能揭示事物之间存在的本质的规律性的联系的时候,才是正确的。早期儿童在其经验可及的范围内,已经能进行一些符合事物客观逻辑的抽象推理,但水平比较低,主要表现在抽象概括性差、逻辑性差、自觉性差这三个方面。

推理可以分为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两大类。直接推理比较简单,是由一个前提本身引出某一个结论。如从“讲卫生的小朋友不随地吐痰”这一前提推出“随地吐痰的小朋友不讲卫生”这个结论。间接推理是由几个前提推出某一结论的推理。又可以分为归纳推理、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

(1)早期儿童的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一种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通过考察个别事物或现象具有某种属性,进而推导出该类事物或现象普遍具有该属性。归纳推理必须以概括为基础,首先要把个别事物或现象归属到某一类事物或现象,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推理。例如,由“喜鹊长着两只脚,燕子长着两只脚,乌鸦长着两只脚”,推出“鸟长着两只脚”。

早期儿童的概括处于具体形象水平,故往往只能对事物的外部的、非本质的特征进行归纳,很难抓住事物间的本质联系进行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以至于出现从一些特殊事例到另一个特殊事例的推理,称为“转导推理”。它不是逻辑推理,而属于前概念的推理。例如,有个3岁的孩子看到大人种葵花籽,知道了“种豆得豆,种葵花长葵花”的道理,于是自己抓了几颗最爱吃的糖来种,希望长出几棵“糖树”。

转导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这一类型的推理在3~4岁幼儿身上是常见的。这种无逻辑的推理是儿童还没有形成“类概念”,即不能把同类与非同类事物相区别的结果。随着儿童概括能力的发展,类概念的形成、归纳推理的能力才能逐渐发展起来。

(2)早期儿童的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其简单且典型的形式是三段论。如:“大班小朋友暑期后要上小学了(大前提),佳佳是大班的小朋友(小前提),佳佳暑假后要上小学了(结论)”。

有实验证明,学前晚期(5~7岁)的儿童,经过专门教学,能够正确运用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该研究结果指出,3~7岁儿童的三段论式逻辑推理的发展可分为5个阶段。

1)不会运用任何一般原理。如前面讲到的关于物体沉浮的例子,儿童对于自己的断言不提任何论据,或者只提出一些极为偶然的论据。

2)运用一般原理,并试图引用一些从偶然特征上做出的概括,来论证自己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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